• 法律上何謂「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包含猥褻、性交。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罪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颱風滯留綠島!女僑生控遭教練友性侵

    日前受到山竹颱風影響,一名女僑生與友人滯留綠島,原本3天2夜行程延長至5日,20日女僑生發文指控,在綠島時因不勝酒力,遭潛水教練友人連續性侵3次。警方獲報後,已將男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僑生在「Dcard」寫下,日前與友人相約去綠島潛水,教練的友人向2人搭訕邀約夜遊,第一晚因教練有事,自己與友人和教練友人夜遊後,就去教練友人家飲酒;第2日晚上,2人再度前往教練友人家飲酒作樂,女僑生友人因不勝酒力,先行回房休息,而自己後來也因醉酒,被教練友人勸上床休息,不料竟遭到教練友人脫褲性侵,因無力反抗,反被連續性侵3次,事後教練友人頻頻道歉,持續來電要求勿報警。

    據《蘋果》報導,女僑生隔日一早前往報案,警方獲報後已派員前往男子家中採證,女僑生網路貼文內容與筆錄內容相近,但雙方各說各話,教練友人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如今女僑生已將貼文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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