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家暴者,請徵信社蒐證後,用證據提告,須負什麼法律刑責?

    聲請保護令有何流程,需要徵信社家暴蒐證嗎?價格?申請資格?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社會局、家暴中心)4.婦女團體

    提出保護令聲請
    * 聲請人資格:1.被害人 2.檢察官 3.警察機關 4.主管機關 5.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聲請對象:法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
    * 暫時保護令(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再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準備證明文件
    1. 傷害之證明(例如:驗傷單、受傷之照片等等)2.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 3.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如遠離事由、扶養費計算依據等)4.若非本人親自申請,應附委任狀 5.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

     

    7歲家暴兒被安置 慘遭11歲童欺負

    台南一名7歲幼童因法律家暴被社會局安置到寄養家庭,卻在1個月內遭同樣接受安置的另名11歲少年性侵達9次,直到寄養媽媽撞見才通報社工及警方介入,幼童家長指控台南市社會局評估失當,「烏龍安置」造成孩子身心嚴重受創,將委請律師控告並求償國賠400萬元。

    據了解,7歲幼童因常遭繼父動手「教訓」,造成頭、臉受傷,被鄰居發現後報警,社工人員評估後認為繼父管教過當,且次數頻繁,今年3月中旬將幼童安置在寄養家庭,同住的還有一位曾被父親性侵也被安置的11歲少年。

    2人在寄養家庭共用一間臥室,未料11歲少年竟多次趁著雙方獨處時,對幼童毛手毛腳,以口、手碰觸其性器官。幼童不堪侵害,還會假稱「寄養媽媽來了」阻止少年,但被識破或不從時,就會被少年毆打威脅;幼童嚇得不敢聲張,1個月內遭性侵達9次。

    4月間,寄養媽媽撞見少年惡行,通報社會局及警方,但幼童家屬直到5月底才被告知。幼童家屬指控,這段期間想探視孩子都被社會局搪塞拒絕,6月中旬孩子安置結束返家才放聲哭訴,還責怪爸爸媽媽為什麼都不來看他,家屬氣憤,決定與社會局打官司討回公道。

    幼童的繼父表示,他的確會動手打孩子,多半都打屁股,不小心打到頭、臉,就被人通報家暴法律,他多次抗告及說明,社工卻不採信,氣憤說要不是社會局堅持安置,怎會發生性侵害事件,已委請律師控告社會局,將聲請國家賠償。

    台南市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鄭妙君表示,社工是依法申請安置兒童,且寄養家庭發現異狀後,就立刻通報並隔離2名男童,處理過程都依規定進行,目前仍在國賠處理時效內,後續依照程序處理。(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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