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關於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與相關的法律規範為何?

    第103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104 條(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 105 條(代理行為之瑕疪)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新北警局:家暴非最高防制性侵害得宜

    新北市議員羅文崇、李倩萍召開「家暴性侵 怵目驚心 婦幼安全不安全?!」記者會提到,家暴案件數過去5年都未明顯改善;性侵害發生件數為六都第一,亦未明顯改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回應三點如下:

    一、家庭暴力通報數

    近年國民對性別暴力意識抬頭,各縣市家庭暴力通報數均呈現上升趨勢,本轄人口數即將突破400萬大關,為全國最多,僅關注通報總數,易以偏概全,若以本市每1000人家庭暴力通報數去分析,六都近4年家暴通報均趨近穩定,且本市每1000人通報數約4至5件,非六都最高。另家庭暴力通報係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律第50條責任通報規定,立法緣由係律定特定人因執行職務而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時,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以此發掘潛在家暴黑數,警察為責任通報人員,本局強力要求同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轉介社工輔導服務,故通報數上升並不能單純解讀為家暴案件數未改善,家暴通報可以發掘家庭內潛在危機,機先引入市府各局處資源,以求降低事實危害發生數。

    二、性侵害案件發生數

    在六都中,本局近三年每十萬人口性侵害案件發生數皆非最高,並有持續下降之趨勢,另強制性交案件發生數自100年起,從385件降至去(106)年37件,減少達348件,顯見對性侵害犯罪防制得宜。婦幼人身安全是我們責無旁貸的任務,本局員警會持續努力以維護市民安全。

    三、婦幼安全宣導部分

    強化民眾人身安全意識,對於在學學生、青少年廣為宣導尊重他人性自主意識之觀念,及性侵害法律規定與後果,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因不知而違法,提供更優質的婦幼生活環境,106年宣導場數達883場,246,673人次,深獲民眾好評。(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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