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暴力者,必須負怎樣的法律刑責 ?

    如果家暴本身造成受暴者之身體傷害,那就是刑法之傷害罪,可判刑 !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亞太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

    新北市政府與台灣防暴聯盟合作於26至28日連續3天,在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辦理「第二屆亞太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暨第七屆婦幼保護網絡之承諾與行動」活動,新北市政府秘書長許育寧到場致意,活動邀請臺灣、日本、馬來西亞、泰國及中國、澳門、香港、越南等亞太地區專家學者共同與會,分享各國性別暴力防治作為,有助於我國性別暴力防治業務政策之策進。

    許育寧表示,今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動20周年,新北市政府積極關注性別暴力防治議題並與國際接軌,除持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及預防宣導外,今年第二度結合台灣防暴聯盟辦理亞太性別暴力防治高峰論壇,藉由各國防制作為的分享討論,讓參與活動的成員能有更多元的思考及規劃,並汲取各國成功的經驗,重新檢視我國對於性別暴力防治之作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主任秘書吳淑芳在論壇中發表防暴實務經驗,她表示,老人受虐因素與老人身心理狀況、相對人身心理狀況、家庭互動關係、社會支持系統等相關,因此新北市透過老人保護三級預防計畫,結合市府各局處、社區及民間單位共同合作,從宣導及通報等初級預防、對於已有危機徵兆的老人及家庭提供服務,避免或入受暴危機中的次級預防,及已遭受暴力之老人提供緊急救援等三級預防之服務;目的希望檢視老人相關福利政策、提高社區敏感度以避免老人再次受虐,並將代表此實務經驗與各國專家交流。(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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