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離婚,在法律上孩子的媽媽如何取得撫養權與監護權

    一般離異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有關離異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能夠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能夠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不要以為能夠在離異協議書上注明不準另一方來探視小孩,這違反"親權",寫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家暴,有申請禁止令,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

     

    跟媽媽最好 法官指定女童轉學

    桃園李姓男子四年前到大陸工作,夫妻感情日漸淡薄,對十歲女兒要念那所國小,雙方各有堅持,法官裁定轉到台北就讀,是罕見法官「指定」就讀學校的案例。

    桃園地院調查,李姓男子四年多前到大陸工作,鮮少返家,夫妻曾商議離婚但未辦手續,李妻也搬離夫家,獨自在台北工作和生活。

    夫妻倆對十歲女兒是否要轉學到台北念書互相爭執,李妻考量女兒升學和就近照顧,希望轉學台北,直接念台北的國中,但李拒絕退讓,認為女兒有爺奶照顧,要讓女兒留在桃園念小學,雙方各持己見,李妻向法院請求單獨監護、把女兒轉學到台北就讀。

    法院審理時,李姓男子指出,女兒已適應桃園就學生活,還有音樂等才藝課程,沒必要轉學重新適應,且女兒與爺奶的感情深厚,留在桃園念書對女兒最有利。

    法官請社工家庭訪視,女兒表示「想跟媽媽在一起、期待轉學到台北的學校」、「只是有點捨不得現在的同學」。

    法官尊重孩子意願,因夫妻倆尚未離婚,並無單獨監法律護問題,加上李姓男子曾有體罰女兒紀錄,基於女童最佳利益考量,認為跟媽媽最有利,裁定母親當女兒主要照顧者、女童應就讀台北市的小學。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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