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中寮陳小姐/我先生通姦被抓後離婚,他可與能和相姦者結婚嗎?沒有違反法律嗎?

    Answer: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原規定,通姦者不得與相姦者(即第三者)結婚,否則前配偶可以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婚姻(民法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故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仍得結婚。

     

    延伸法律問題

    數位領務服務駐泰處試辦LINE諮詢

    駐泰國代表處自8月起,將試辦為期一個月的數位領務LINE諮詢服務,讓旅泰僑胞和泰國民眾辦理簽證及文書驗證時更方便。

    駐泰國代表處今天指出,為提供旅泰台灣民眾、僑胞與泰國民眾,更便利的領務諮詢服務,駐泰處自8月1日起,試辦數位領務LINE專線諮詢,為期一個月,至8月31日。

    駐泰處數位領務LINE專線帳號為TTvisa,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加入好友並多加利用。

    駐泰處數位領務LINE專線在試辦期間,於每週一、三、五下午2時至4時30分開放,週一和週三提供護照、簽證及文件驗證等諮詢,週五提供無戶籍國民、海外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入出境及居留、停留相關問題的諮詢服務。~ 取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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