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鳳林周小姐/如果車貸分期付款繳不出來,車被車商討回,違反法律!

    Answer:汽車貸款就不用那麼久,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1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換言之,一旦債務人繳不出貸款,銀行就可以取走汽車。銀行拖走車子必須有法院扣押文件,也會有陪同警員才可以將汽車貼封條拖走,所以原則上車上東西不會不見,可以去拖車公司詢問。 通常銀行隨時可將汽車拍賣。因借貸契約也會約定債務人繳不出貸款後,銀行得將汽車拍賣抵償,而拍賣過程未必公開,債務人往往在籌到錢要贖車時,才發現汽車已經被拍賣。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0條:「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沖抵費用。次充利息、再充本金,如有賸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延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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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到職沒收30萬保證金判醫院應返還

    桃園某私人醫院向初任職的醫師收取應服務一年的履約保證金卅萬元,因醫師未到任「沒收」,法官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判返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辜姓女醫師十年前到桃園某私人醫院應徵家醫科醫師,獲錄取後,院方要求付卅萬元履約保證金,做為保證一年內不得離職的擔保金。兩個月後她獲得另一家公立醫院錄取,她選擇公立醫院任職,卅萬元保證金被沒收。

    女醫師向法院指出,當年不知雇主不得收取保證金擔保契約履行,今年獲悉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保證金,趕緊向法院訴請醫院返還保證金。

    桃園地院審理時,醫院表示,家醫科醫師招聘要先經家庭醫學專科醫學會告知核定員額才能進行,完成招聘程序後需函報專科醫學會獲錄取住院醫師的年籍及學經歷等資料,再轉請衛生福利部核備,程序繁瑣,且招聘需要各單位相互配合,必須耗費人力、物力,錄取醫師未到職,造成醫院損害,也違反約定。這筆錢是辜姓醫師未履行任滿一年的違約金,主張免退還。

    法官審理後,以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立法意旨在保障居於經濟弱勢的求職者或勞工,醫院為擔保聘僱契約履行,向錄取醫師收取卅萬元履約保證金,違反保護就業者的法律,判決返還。~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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