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秀林曾小姐/有人侵入民宅竊盜,但該人因受藥物影響,法律判不予處罰合理嗎?

    Answer: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今(七)日表示,有男子凌晨潛入三戶民宅偷走八瓶洗衣精;他雖解釋長期服用安眠藥,無法控制恍惚時的行為,但仍被依違反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起訴。不過該院調查以往的紀錄後認為他是受藥物影響,判其無罪,但必須監護六月並調整用藥。

    士林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飽受失眠之苦,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某日凌晨,於四分鐘內連續翻入三戶民宅搜刮洗衣精、柔軟精等八瓶洗潔劑;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查出該名男子凌晨騎車到該處社區,只拿走洗衣精,離去時還邊騎邊掉。男子到案後坦承拿走洗衣精,但強調是因為吃了安眠藥,才屢屢出現夢遊的副作用。

    士林地院進一步指出,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侵入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毀越門扇、牆垣等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是欠缺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予處罰。該院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若觸法,仍舊需檢視過去病史,才能確認是否真的是副作用。

    士林地院最後表示,男子所偷取的物品價值都不高,且還攜帶困難,不僅贓物沿路掉落,警察也沒有查扣到任何洗衣精,由此可見男子的行為屬於唐突失慮。而精神鑑定報告也指出男子不論有無服用藥物都可能出現失控的舉動,該院因此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令其到醫院接受監護,並調整用藥,使其能夠回歸正常生活。資料來源:台灣刑法學會

     

    延伸法律問題

    台大校長遴選案法律學院學生會籲教育部應依法行政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面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台大法律系學生會也看不下去!今上午在臉書公開聲明,直指遴選瑕疵,回顧事件,發現校方自己放棄程序監督與職權自治,才導致事件延宕至今,且憲法162條給國家監督教育機關權限,呼籲教育部長葉俊榮也是台大法律系教授,應貫徹法治,主張依法行政。

    台大法律學院學生會今上午在臉書公開分析,台大遴委會2日的聲明與舊聲明無大差別,但教育部已對該癥結發函,要求台大補正瑕疵重啟遴選,呼籲教部若要核准台大校長,應提出更有力的理由以及法律論述,去解釋變動其中的區別,否則應貫徹並依法行政。

    該院學生會認為,回顧校長遴選事件,1月5日結果公告後,陸續有許多程序與實體瑕疵曝光,無論是利益迴避、赴中兼職未符程序等,但台大面對遴選爭議,在3月24日校務會議中,自己放棄程序監督與職權自治功能,5月24日臨時校務會議,則無事前的法律分析、會議也沒審慎考量法律評估,最後拒絕重啟遴選。

    該院學生會點出,雖有人認為教育部應盡速發聘台大校長,一是為了時效、二是為了大學自治,但台大最初忽視爭議才導致行政停滯,但法律癥結仍在,現在若在法治及正當法律程序中讓步,並非好的做法;且憲法第162條給予國家監督公私立教育機關之權責,大學自治範疇在教學、研究等學術自由,人事決定是否在大學自治核心仍有待商榷,認為教育部應有權決定台大校長聘任案。

    該院學生會呼籲,台大應依教育部之行政處分,重啟校長遴選,也呼籲教育部應遵循過去的法律堅持,抑或是提出能夠說服眾人的法律意見及評析,教育部長葉俊榮作為台大法律系教授,應就此次事件做出法律相關的完整決議過程與解釋,並重視在程序上應採取公共討論而非私下協商的精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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