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富里何先生/如果我因為外遇離婚,這樣也可以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嗎?

    Answer:因老公外遇而導致離婚,通常老公已不顧及孩子的生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可說是難上加難。除非妻子有惡習或罹患重病,或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等,否則這種情況下,法官通常會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妻子,而非外遇離婚的老公。

    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你現任丈夫(如你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延伸法律問題

    聯電法律大戰,看3個重點

    今年 6 月,美光和聯電的法律糾紛登上《紐約時報》。目前,美光在台灣指控聯電 3 名員工和聯電竊取美光的營業祕密,在美國則同時控告聯電和晉華。聯電則拿出 2 項半導體專利,在福州反告美光侵害聯電的專利權,福州法院也以近似台灣假處分的「訴中禁令」,禁止美光在中國銷售部分產品。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美光科技在訴訟中表示,聯電和晉華沒有開啟設計晶片所需的漫長旅程,而是決定採取盜竊的方式。」 聯電官方發言管道則表示,聯電有自主研發能力,嚴肅否認美光指控對這場官司,聯電很有信心。 《財訊》取得美國和台灣案件的起訴書,採訪寰瀛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立普律師,他在涉外訴訟有多年經驗。 李立普說目前 2 家公司在法律戰上是各擅勝場。「站在美光的立場,如果發現公司的營業祕密受損,他一定要告,否則就是沒盡到保護營業祕密的責任。」這場法律大戰的第一個重點,是聯電是否有授意員工偷美光的營業祕密,「聯電既然也對這名員工提告,應該是表達聯電並沒有授意員工這麼做,因此採取這個策略。」 「就像我聘一個人替我煮牛肉湯,他的原東家說他偷了食譜,在我這裡發現了食譜,也發現了牛肉湯,但這碗牛肉湯是不是就是根據食譜煮出來的?

    不一定。」他認為,第二個重點是,是否有直接證據證明聯電用了美光的技術。 在美國訴訟部分,李立普分析,美光是用違反營業祕密和加州民事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Civil RICO)等依據,控告晉華和聯電,關鍵仍在於是否侵犯營業祕密。 「在美國,約 90% 的訴訟最後都和解」他分析,第三個重點,是雙方談判的狀況,因為,美光在美對聯電提出訴訟,如達成和解,是可撤回的,台灣的訴訟也可能因此從輕發落。相對的,聯電在中國對美光提出侵害專利權的訴訟,讓美光部分產品在中國禁售,如果必要,聯電還能再拿手上的專利在中國控告美光的其他產品或相關客戶,擴大禁售範圍。美光要告聯電,就得把中國市場的損失也考慮進去,聯電如果把經營晶圓代工累積的專利都用上,美光也必須考慮可能的代價。 「這個訴訟就是兩個公司對營業祕密及商業策略的爭執與交鋒,本質跟中美貿易沒有直接的關係。」李立普說,最終可能還是要靠兩家公司坐下來攤牌談條件,才會盡速落幕。來源:yahoo新聞  民眾日報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