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須合於法律規範之意旨,不得牴觸法律,據此原則,行政行為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規定即可,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

    行政行為,不論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具體之行政行為,亦或是依法律授權而訂立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均不得牴觸法律(這裡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亦即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者)此係承襲憲法最高性原則而來,亦為貫徹法位階原則之一環。

    法律優位原則相關法律規定
    (1)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4)行政程序法第4條(前段)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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