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永康區林小姐/請問借錢的人落跑,那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討債,有這項法律規定嗎?

    Answer:民法的消費借貸,就算欠錢的人還不出錢來,也只是屬於民事糾紛,不必然就會構成詐欺,債權人如果要請對方還錢,要提起民事訴訟,民事建議應該先做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假扣押,去扣押你朋友的財產,以避免日後勝訴後也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借錢要簽訂本票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可知,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為當執票人向法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時,法院只須在形式上做審查,不須要去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係,或這張票據是否是偽造、變造。

    如果借錢時有簽訂本票,就可以迅速即取得執行名義,滿足債權。因此,讓許多單純只是消費借貸關係(《民法》第474條)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了方便,而以本票代替借據。

    按照《民法》第125條規定,從對方收到你的錢那天起15年內,債權人(你本人)都擁有「追債請求權」,過了即無法依法追討。在15年內蒐集到證據的你,可依法提告或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讓公權力替你討公道。

    以支付命令為例,債務人(欠債者)收到法院公文後20天內,只要沒提出異議(抗議他沒欠你錢,或已經還你多少金額等等),法院將強制執行,直接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財產還你錢。若選擇申請調解委員會、寄存證信函警告債務人,可惜的是這只具通知效果,無強制執行力。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還款之權利屬於「請求權」,享有權利的人如果自己讓權利睡著,長時間不行使權利,法律上有對權利人產生「失權」之制裁規定,此即消滅時效。通常金額愈大,消滅時效就愈長;反之,金額愈小,消滅時效也愈短。我國民法視金錢債權數額之多寡,設有三種消滅時效期間:
    (一)一般消滅時效:15年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二)5年短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2年短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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