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法律來說,電子文件等於紙本文件?

    電子文件在生活上的應用,基本上和傳統紙本文件的功能與目的相同,主要在於作為與他人通訊往來之用,諸如利用文件的傳遞溝通情感、資訊交流、締結契約、處理日常事務、提出政府服務的申請等。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最大之區別在於載體不同,由於電子文件是透過電子方式發送,因此應用上較傳統紙本文件的傳遞更為迅速便捷。     民眾、企業或行政機關對於電子文件的應用,最大的疑慮在於它是否具有和傳統紙本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關於此一問題,在電子簽章法制定施行後,已賦予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於符合該法的規定下,具有如同實體簽名蓋章的效力。因此原則上,只要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即不可以因法律行為(如交易行為)是以電子化形式進行就否認它的法律效力,在該法律行為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時(如交易的進行符合民法、消保法等的規定),即屬有效的法律行為。   除前述電子簽章法對於電子文件效力所訂為的原則性規範外,目前我國就特定事項的進行,並有直接透過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開放透過電子化方式進行者(但不以下面列舉者為限),例如:   ● 專利的申請(專利法第19條)與專利權簿的備置(專利法第75條) ● 股東會表決權的行使(公司法第177之1條)與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與分發(公司法第183條) ●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第93之1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 稅務的申報(稅捐稽徵法第11之2條) ● 機關公文交換(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委託書(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0條) ● 自由貿易港區的通報或通關事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 ● 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的申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等   由此可見,電子文件對於一般民眾、企業經營者與行政機關日常事務的處理,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須注意的是,電子文件於生活上的應用,仍應依據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以確保其法律上效力。     由於目前有些事務在主管機關的綜合考量與評估後,認為在目前實務發展狀況下尚不適宜開放透過電子方式來進行,因而往往藉由公告的方式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換言之,在這些已被主管機關排除適用的事項,例如實務上常見的優先承買權的通知、與親屬法有關事項的文書、遺囑及遺囑之附件、有關繼承性質的文書(如拋棄繼承的書面通知)等事項,目前沒有開放透過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來進行,在此等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仍採用電子形式進行,就可能產生不具法律上效力的。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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