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家暴法廿週年 高市府舉辦響應活動

    今年是家暴防治法立法20週年,高雄市政府舉辦家暴防治法廿週年「齊力守護、暴力止步,一騎來」活動,以響應衛生福利部串聯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共同宣示「全民反家暴兒虐行動」啟動。活動開場由高雄市吉祥物-高雄熊、高通通及婦幼隊代言人-優莉女警公仔以活力四射的防暴操揭開序幕,更請來2018年亞運自由車銀牌得主高雄女將-黃亭茵擔任活動代言人,與蔡復進副市長帶領現場民眾戴上紫色防暴頭巾,共同宣誓「反家暴宣言」,並一起騎乘「反家暴兒虐單車」,以具體行動號召更多社區民眾加入反暴力行列,同時也宣示高雄市在家暴防治的決心,讓家暴防治之觀念更深入到社區民眾。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