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法院核發之通常法律保護令內容為何?又其有效期間為何?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暴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暴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家暴防治法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惡男昔搞大醫師娘肚子今家暴辱罵妻「香爐」

    新北市一名男子王全好,4年前與一名林姓醫師娘私奔,事後卻被醫師娘指控對她囚禁、凌虐226天,甚至性侵懷孕,事後雙方互告多項罪名,後因醫師娘坦承「外遇」王男,性侵部分不起訴。已娶她人的王男,如今因動手打老婆、傳訊「必定會讓妳死於非命」、「被眾人騎淫亂的女人」恐嚇,再度登上新聞版面。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47歲的王男與醫師娘的官司告一段落後,與另一名女子結婚,但婚後卻對妻子家暴,老婆受不了聲請保護令,但王男幾天後開始打電話給前妻,一天多達11次,甚至用手機簡訊或LINE傳送不堪入目的「公布妳淫亂」、「希望妳高速公路上神讓妳被車撞」、「必定會讓妳死於非命」、「被眾人騎淫亂的女人」等惡毒與恐嚇字句。

    王妻忍無可忍報警,王男全盤否認犯行,但所有簡訊、通訊軟體的紀錄,讓他無法狡辯,新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家暴防治法》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將也起訴。(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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