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死後留下債務,依法律由誰繼承?

    按法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拋棄繼承(法律民法1174條): 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近億遺產只留2個兒子5個女兒通通沒份?

    北部地區一位育有5名女兒、2名兒子的男子,9年前過世,身後留有近億元房地產,卻在遺囑表明財產只給2個最小兒子,剩下5名女兒分不到一毛錢,5個女兒不服,以遺囑法律無效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據法律判決書,2名弟弟供稱,父親找來2名證人及律師,口述立下遺囑,且姊姊們在2009年已簽下拋棄繼承,主張遺囑有效,不能分產。替男子見證歷遺囑的友人則表示,律師有問男子怎麼沒有要留給女兒的部份,男子說「女兒都沒養他,都是兒子在養」,所以不把財產分給女兒。

    法院調查,男子雖口述遺囑,但2名證人沒有全程在場,未符合見證人均應始終全程在場之要件,不符法定要式,認定遺囑法律無效,2名弟弟所為,顯然侵害眾姊姊的法律繼承權;另外拋棄繼承的附帶條件為收齊5姊姊的印章,但只有3名姊姊在授權書上簽名或蓋章,法官認定逾越授權,即屬效力未定,判決塗銷所有權登記,姊姊們可分得父親遺產。 ~ 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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