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鹿草余先生/請問公司倒閉就是破產嗎?有所為倒閉的法律嗎?

    Answer:倒閉是通俗所講的一些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處理,遇到這類的債務人,除了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故意詐欺,可依法提出告訴者外,就要看是不是還有財產,如果還有財產,可以聲請法院扣押強制執行,由各債權人來分配,如果沒有財產,可能就拿他沒辦法。不管怎樣,債權人之債權仍然存在,日後,只要是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破產則是依破產法之規定了結債務,所以,債權人一定是很多人,而且,還有可供分配的財產,法院才會准予宣告破產。是由法院介入,以破產人之財產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於分配完畢後,縱未全部受償,其餘的債權之請求權均視為消滅。

     

    延伸法律問題

    新聞中的法律/大法庭制 將統一見解

    為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促進法律續造作用,並於審判權內建立統一見解機制,司法院將增修《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草案,於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審法院,設置9或11人「大法庭」,近日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宣告判例和決議等現制將走入歷史。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自2009年以來,已未增列稅務行政訴訟案判例,但2000年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後,法官會於聯席會議提出稅務訴訟爭議。判例與聯席會議和大法庭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有無經當事人實質辯論過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的特性在於稽徵機關會通案核定,因此,常發生當事人同時進行相同事實及爭點的案件,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不一;或相同事實尚未訴訟,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已與當事人見解不同等現象,因此大法庭制上路能否帶來變革,當為觀察重點。

    大法庭草案修正重點主要如下:一、將對提案所涉法律問題以「中間判決模式裁定,大法庭判決後尚須另為終審判決。二、廢除現行判例與決議制度。修正後已依法選編之判例,若判決全文尚留存,也僅具有一般確定判決的效力。三、組織架構:設置九人大法庭合議審理,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功能性任務編制。由提案庭指定ㄧ庭員及七票選法官,每庭至少一庭員。四、案件經大法庭受理即應行言詞辯論,稅務案件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代理人,必要時亦可徵詢專家意見。五、大法庭庭員若意見不同,可撰述不同意見書,並與裁定一併公布。

    大法庭如何受理提案:一、 歧異提案與徵詢程序:如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若徵詢其他各庭、確定見解歧異,審判庭「應提案給大法庭」。裁判見解歧異有兩種態樣,一為「積極歧異」,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另一則為「潛在歧異」,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的先前裁判,擁不同見解。二、 原則重要性提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得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本次修訂亦清楚定義「原則重要性」,即為「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另外,由於當事人為程序主體,為保障其程序參與權,修正條文賦予當事人得聲請受理本案之行政法庭向大法庭提案,即「當事人聲請提案」。亦即當事人如發現有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且最高法院先前裁判已紛歧,當事人得促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權。我國順利引進大法庭制後,採強制代理與言詞辯論,過去對最高行政法院有拘束力的決議、判例制度,未能參酌訴訟代理人意見,未來應能藉由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之參與,直接於大法庭進行實質意見交流。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常在受理多件類似的稅務案件時,召開聯席會議以統一見解,因此除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間已產生歧異,否則符合要件的當事人聲請案將有限。未來,若欲透過大法庭制解決案件爭議,除了真正發現歧異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主張事實爭點有原則重要性,或先前類似判決、判例與決議明顯違反法律,促請法院為「潛在歧異」或原則重要性進行提案。~ 取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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