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北斗林小姐/先生外遇,但沒有請抓姦證據,在法律上該如何?

    Answer: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 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 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法律問題

    台中市法律行動專車9月29到后里提供免費諮詢

    台中市法律行動專車將於9月29日前往后里,當日上午10時到下午4時,將在台中市立圖書館后里分館提供法律諮詢及業務申請服務。

    台中市府法制局長吳梓生表示,法律行動專車2015年起開辦全方位法律服務,至今年8月止,已服務偏遠地區216名市民提供專業法律諮詢及業務申請。

    今年更密集地在2月3日、3月24日、5月26日、7月28日前往和平區服務;同時也與台中及彰化律師公會合作,舉辦「法律行動專車會師行動」,展現跨域治理、聯合服務的積極作為。

    法制局指出,法律行動專車接受民眾諮詢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即時受理民眾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請,也接受諮詢消費爭議並受理第一次申訴。

    行動專車除當場受理民眾的申請外,也宣導相關法律常識,確保民眾法律權益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訊息來源: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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