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秀水張小姐/女兒未成年,但被告通姦,法律上會有何刑責?有無案例?

    Answer: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女學生通姦 判父母賠50萬
    未成年女兒與人通姦,父母被法官認為管教不週而判賠!在補習班打工的黃姓女大學生,和補習班的尹姓網頁工程師發生性關係,尹妻得知後控告黃女通姦並求償,因黃女當時未成年,台北地院認為黃女父母管教不週,判決黃女與父母3人連帶賠償尹妻50萬,刑事部份,黃女已被依通姦罪判刑3個月確定。

    女兒外宿 行為難掌

    記者昨天兩度至位於台北縣的黃女家中,黃家不願回應此判決。黃女父母庭訊時主張,清純的女兒涉世未深,被尹某誘拐而玷污失身,身心已受重創,怎可再要女兒賠償?且女兒離家在外讀書,父母無法完全掌控行為,判決很不公平。

    93年6月間,當年18歲的黃女在台北車站旁某補習班打工,認識當時25歲的尹某,隨後發生3次性關係,尹妻當時34歲懷有身孕。

    女生刑事被判3月

    3個月後,尹妻發現老公姦情,丈夫也坦承犯行,並將黃女電話告知妻子協助捉姦,並也出庭作證,黃女因此被判3個月確定,尹妻另求償200萬,因黃女犯案時未成年,尹妻也要求黃女父母連帶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女雖離家在外租屋,但假日仍會返家,且尹某曾送黃女回家、打電話至黃女家中,可見黃女仍在父母可監督的範圍內,無法因子女外宿而免除管教監督之責。

    父母有監督之責

    判決書指出,黃女與尹某通姦屬實,不論是否成年,侵害尹妻權利均屬實,應賠償,因她犯案時未滿20歲,父母應負監督及管教不週之責,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律師表示,尹妻身心受創,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延伸法律問題

    假新聞難定義 行政院:會在第一時間澄清 法律上的明確規範以並加以管制

    假新聞成為關注議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今天(20日)表示,假新聞難定義,因此很難進一步有法律上的明確規範以並加以管制;政府未來會繼續在第一時間澄清誤解政策的報導或評論。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19日在民進黨中常會提到,行政院即時新聞專區成立以來累計的假新聞數據;但後來因為數字誤植導致錯誤,行政院稍晚也向各界致歉。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20日表示,相關同仁第一時間來不及向卓榮泰說明資訊,所以才會導致誤會。

    Kolas說,假新聞難定義,因此也很難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加以管制,行政院能做的就是第一時間澄清有誤解的新聞報導。她說:『(原音)可是即便到現在,我們都很難在法制上、在法律上清楚定義假新聞的定義,以此給予行政機關管制工具,如果沒有法律管制工具,當然這個議題我們就需要更多討論,現在政府可以做的就是第一時間要趕快澄清,我們認為誤解的報導、觀點或評論,政府可以做的是這樣。』

    Kolas表示,政院官網從來沒有說「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是「假新聞專區」,此專區是政府澄清政策誤解的新聞,而累計的新聞則數是澄清過新聞的數量。Kolas說,卓榮泰在中常會的發言有前後脈絡,「並沒有一把劍射向假新聞」,卓榮泰不是說假新聞的則數,他的發言前後文提到,如果有錯誤、偏頗或與政策不符的報導,政院會在即時新聞專區澄清。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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