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律,法務部長沒有不執行死刑的空間

    民進黨傾向廢除死刑,普遍民意卻支持死刑,姑不論應否廢死,在死刑廢除前,法官依法判處死刑;法務部長依法執行死刑終審判決,應該沒有爭議。但最近幾年,掌控審判權的法官、執行確定死刑的法務部長卻往往自外於法律,讓個人理念凌駕於刑律之上。

    民主法治國家,沒有任何人可以自外於法律,總統、庶民都不可以,作奸犯科奪人生命財產的不法之徒不可以,判人生死的法官也不可以,掌控死刑執行權的法務部長,更不可以。我們尊重法官、法務部長的廢死理念,但有廢死理念的人不適合擔任法官,更不能坐上法務部長的位子。

    很多人有一種錯認,覺得台灣社會存有很大的死刑爭議。事實並非如此。多年來,儘管媒體經常出現廢除死刑的主張,也有一些政治人物與民意代表附和,還有政黨納為「進步價值」,但直到今天,支持法律死刑的民意仍然超過8成。是否廢死,還不能算是社會重大爭議。

    主張廢死的人或團體,總是搬出台灣於2009年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國際人權公約,製造一種錯誤的印象,讓民眾誤以為廢除死刑是全世界的民主潮流,先進民主國家都已經廢除死刑,台灣若不廢除死刑,將自外於世界,違逆民主思潮,但這不是事實。

    美國是我們長期來視為民主典範的國家,日本也是許多台灣人欽羨的國度。到今天,美國大多數的州仍維持法律死刑制度,每年都至少執行數十名死囚的死刑。前幾天,日本一口氣把奧姆真主黨7名死囚全部執行死刑。

    美國維持法律死刑制度的州,州長應該也有不能奪人生命的宗教信仰;日本歷任法務部長也會有自己的信仰和理念,在簽署死刑執行令時,即使面對反對死刑民眾的抗爭,美國州長們仍堅持簽准執行,日本的法務部長也坦然接受職務的責任。簡單說,他們都把國家法律置於個人理念之上。

    無論是什麼理念,都不能凌駕法律。就像通姦應該除罪化,或者把吸食大麻合法化的主張一樣,在現行法律沒有修改前,當法官的,即使有這些主張或理念,在審判這類案件時,仍應判處通姦者、吸食大麻者有罪。法務部長也不能指示他所屬的檢察署,不執行這類案件的確定判決。

    在台灣,死刑最大的爭議就在法院,不少法官基於個人的理念或其他理由,不願意在審判案件時寫下死刑判決。即便是他們面對的被告,犯行如何惡劣,手法如何凶殘,泯滅人性。他們都想盡辦法,找遍可以找的理由,就是不願判處被告死刑。

    於是乎,社會都期待應予判死才能維護社會正義的人犯,法官能以「被告僅小學畢業程度,社會認知不足」的理由,讓他免死。法官也能因為被告臨訟時,在法庭掉幾滴眼淚,就改依有期或無期徒刑論罪。無論被告犯行如何惡劣,如何泯滅人性,法官也能以「曾經捐過血,做過公益」為由,讓他逃過極刑。

    然而,台灣更大的問題是,那些極少數被認為泯滅天良,實在無法教化,不容再回到社會為害人群的被告,好不容易經由三級三審制的裁判,處以死刑確定之後,掌控死刑執行令大權的法務部長,卻不願依法簽署執行令,讓台灣實質成為廢死或沒有死刑的國家。

    從死刑或廢死的場域上看,法務部長已成了法律的霸主,是司法的封建皇帝,最高法院的終審死刑判決極具尊崇地位,看在法務部長眼裡,說好聽,不過是一張參考用的文書。說實在的,是一張寫了「上訴駁回」4個字的廢紙。至於人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法務部長看不在眼裡。

    我們不願以「恐龍」批評將個人理念置於法律之上,迴避適用死刑的法官,及不願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法務部長。但我們從社會對正義的期待出發,他們如此地尸位素餐,已經嚴重傷害了人民對司法的期待與情感。

    實現社會正義、遏阻殺人事件一再發生、提供善良民眾安全感的環境是國家重要責任。請把反死理念置於法律之上的法官們即刻辭職,去擔任其他工作;反對執行死刑的邱太三部長即將去職,內定接任的蔡清祥如果支持反死,大可拒絕新職。不在法官與法務部長職位,他們投入廢除死刑,實現個人理念,國人都會表示尊重與敬意。取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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