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依法律子女監護權歸誰?

    法律「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法律來裁定之。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法律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法律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法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不堪法律監護權之爭 澳洲1男槍殺子女再自戕

    澳洲警方今天表示,雪梨發生一起殺人後自戕的計畫性預謀案件。一名68歲的父親在家槍殺十多歲的兒子與女兒後,開槍自殺。這名父親過去2年一直為爭奪孩子法律監護權所苦。

    警方表示,昨天在鄰居報案指聽見槍聲後,15歲男孩及13歲女孩的屍體在家中被人發現。

    據當地媒體報導,兩個孩子的父親是68歲的愛德華(John Edwards),愛德華的屍體則是今天在住家附近另一處所被發現,警方同時也找到2把「頗具威力」的手槍。

    新南威爾斯(New South Wales)警局代理助理局長麥費登(Brett Mcfadden)告訴記者,這名父親似早計畫好要用合法持有的槍械犯案。

    麥費登也提到,愛德華過去2年,一直和現年36歲的孩子生母爭奪2個孩子的法律監護權。

    衛報(The Guardian)報導,68歲的愛德華是一名退休的金融理財專家,自從與妻子婚姻破裂並陷入冗長的子女法律監護權爭奪戰後,人就變得離群索居與陰鬱,還曾跟鄰居說很想自殺一了百了。

    鄰居們早已憂心愛德華可能遲早做出傷害自己的舉動。沒想到他昨天下午竟開車,前往2年前妻子帶著子女與他分居後所搬到的處所行凶。

    法新社報導,這起案件發生的2個月前,西澳省(Western Australia)才發生一起祖父槍殺老伴、女兒以及3個孫子後再自戕的慘案。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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