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後,沒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在法律規定是否不用撫養子女?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父母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也不會因為有沒有監護權而改變,父母雙方都還是有共同分擔孩子生活、教育等相關費用的責任,讓孩子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一直到20歲成年為止喔!

    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則是可以依孩子的需求及父母的能力,雙方自行討論與協議,但若意見分歧,可以透過尋求中立的專業協談員協助(如兒盟離婚協議商談服務)或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的聲請,訂出符合雙方共識的分擔方式。而目前法院主要是以主計處每年公布各縣市每人每月所需消費性支出金額為依據,再依雙方財力狀況、子女照顧分工等因素,進行分擔比例的參考,以台北市為例,105年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28,476元,若以二分之一的比例分擔,父母每人每月各自要負擔每個孩子14,238元,至於分擔比例及金額多寡,還是會視父母能力及共識而定,提供給大家參考,也希望每個孩子都能享有來自父母的愛與資源!

    「生完孩子就要面對生活壓力」 小三後悔了

    園市龔姓婦人(37歲)和已婚的呂姓男子同居11年,去年6月生下女兒後,呂棄她而去,她無力扶育幼兒,去年9月中旬,她抱著幼女到呂家討扶養費,呂妻驚悉丈夫偷情生女,控告龔婦妨害家庭。

    法官審理時,龔婦供稱是要找呂負責孩子的扶養費,並未叫囂要燒房子,她覺得「最對不起呂妻」,但呂男的作為傷害了二個女人,責任卻由她一人承擔,很不公平,生完孩子就要面對生活壓力,不得已才到呂宅討扶養費。

    由於呂男和龔婦都「記不清楚」發生多少次性行為,法官以罪疑惟輕,認定從生女起回溯6個月內「發生二次」,依一個妨害家庭罪合併判處龔婦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參加法治教育3場。

     

    兒判給狠父遭虐待!生母搶不到監護權…心酸原因曝光

    新竹3歲男童受虐案風波越燒越大!3歲男童遭到不人道虐待,不僅全裸被吊在陽台,瘦到皮包骨,甚至還吃地上的排泄物,種種情況讓生母洪女相當自責,不捨兒子被虐待得遍體鱗傷,社會處也出面處理,已對男童父親及其同居人提出告訴,要剝奪男童父親的監護權。不過令外界好奇的是,當初監護權為何會判給父親?對此,社會處給答案了。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新竹市社會處解釋,當初因為洪女工作不穩定,考量經濟條件關係,法院才決定裁量給父親。目前2名兒子都由洪女照料,且洪女已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之後會再評估其他適合的安置處,社會處進一步說明,由於生父對男童管教過當,不適合繼續教養孩子。隨著虐童案曝光後,社會處針對男童生父及其同居人提出獨立告訴,同時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裁處男童父親與其同居人親職教育課程,且剝奪男童父親權及監護權,至於之後孩子的監護權會判給誰,一切還要等法院評估。洪女回想起兒子遭虐待一事,仍相當自責,她眼眶泛淚地說,大女兒近期有夢到弟弟死掉,洪女直覺事態不妙,就前往前夫家探視兒子,沒想到卻看見兒子全裸被吊在陽台,小小的身軀全是青一塊紫一塊的瘀青,還餓到將地上的排泄物往嘴裡塞,令洪女看了於心不忍。事實上,洪女2011年和邱姓前夫結婚,婚後育有2子1女,分別為6歲大女兒、4歲長子和3歲幼子,只不過婚姻維持6年,因第三者介入而離婚,兩個人離婚後洪女沒有拿到贍養費,因為經濟上有壓力,再加上前夫堅持要帶走男童,洪女只好獨自扶養女兒。(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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