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監護權,法律上可否探視孩子?萬一對方或家人阻撓怎麼辦?

    依據民法1055之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而當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後,探視權將會由另一方獲得,而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意思是說 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不需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之類的。

    根據民法1055條第五項中提到,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全利義務之一方定酌定(監護權一方)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若擁有監護權那方若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將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吃穢物赤裸罰站 受虐3歲童交由生母照顧

    新竹市一名3歲男童遭虐,全身赤裸的站在陽台,雙手臂還綁有束帶,生母前往探視才發現兒子遭虐,她看到小兒子傷痕累累、骨瘦如柴痛心至極,生母友人將探視的相關照片及過程,PO文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整起事件才曝光。目前該名男童已經帶到醫院驗傷,隨後連同其哥哥暫時交由生母照顧,並輔以醫療及營養評估,後續長期將安置男童及其哥哥至寄養家庭。

    警方表示,該案發生後,第一時間已通知社工人員介入,也分別針對爸爸丶爸爸女友、媽媽及媽媽友人分別做筆錄,由於非現行犯,但兒童受虐是事實,目前全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及刑案傷害罪移送新竹地檢偵辦,檢警已通知生父與其同居女友說明,釐清虐童或是管教不當。

    警方與社工透露,男童身上滿是傷痕,已經帶到醫院驗傷,隨後連同其哥哥暫時交由生母照顧,並輔以醫療及營養評估,後續長期將安置男童及其哥哥至寄養家庭,社會處會依據男童最佳利益方向努力。(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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