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律監護權是到子女幾歲為止

    依法律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係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其實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即未滿20歲之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一旦小孩成年了,其心智均已成熟,在法律上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已可自己為自己行為負責,就沒有他人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之問題了。

     

    嫌夫只賺36K、非富二代婚離了兒監護權也飛了

    黃姓女子和彭姓丈夫常因金錢問題爭吵,彭無法忍受妻子羞辱他「只賺3萬6」、「不是富二代」,又無故把幼子帶離家,訴請離婚。士林地院判准離婚,但法律監護權判給黃女,彭不服而上訴。高等法院發現男童在得知要與母親生活後,竟出現焦慮、退縮等狀況,改判兒子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父親任之,黃女每月須負擔6千元扶養費直至兒子成年。

    這對夫妻2010年結婚,兒子今年7歲。彭說,妻子是朋友介紹認識,沒想到結婚後她卻「露出本性」,只要稍不順她的心,就惡言相向,諷刺他「收入過低」也不是富二代,還常三更半夜打電話到老家,要公公、婆婆出面解決。

    公公、婆婆也遭殃,常遭媳婦罵「死愛錢」、「幾十歲人還要跟兒子拿錢」,彭稱每天都活在高度緊繃、疲乏的狀態,妻子還報警謊稱家暴。

    黃姓女子則抱怨丈夫和公公、婆婆都把她當外人、「賊」,處處提防,毫無信任感,甚至還隱瞞長期請領兒子育兒津貼一事,忽視她當全職母親的辛勞。

    士林地院認為,夫妻間感情已嚴重破壞,難以繼續共同生活,沒有再強求維持婚姻之名必要,准許離婚,但幼子監護權判給女方。彭姓男子表示,前妻不斷阻撓和兒子會面,他不但關心兒子,還努力改善居家環境、報名親子教育課程,他的父母也可作為家庭支持系統,一起照顧兒子。

    士院囑託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訪視兩方,報告認為兩造「皆無明顯不適任監護人之虞」,一審把法律監護權給了黃女。高等法院請程序監理人深入訪視,發現兒童只叫過「阿嬤」,卻沒聽過他叫「媽媽、爸爸」,母親節寫卡片時,對象也是寫給外婆;要求黃女說出如何照顧兒子,她只能籠統說出「他要什麼我就買什麼」、「他是我的寶」,甚至不斷問兒子「要跟媽媽還是爸爸?」。

    程序監護人發現,男童與爸爸會面時,漸漸熱絡,每次都很高興雀躍地來找他,建議將法律監護權歸給父親。高院審酌小孩在一審後產生了原本沒有的退縮、焦慮、無法與同儕相處的情狀,且黃女不斷跟小孩講和前夫間的交錢糾葛、咒罵對前夫家的憎恨,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如果再讓母親法律監護將對小孩不利,改判由彭獨任監護。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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