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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一名女網友想和男朋友一起買房,男朋友卻表示,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要女方出資剩餘價差300萬。此舉也讓女網友心裡不是滋味,懷疑是否未來要跟男朋友結婚。而結婚、買房、財產等這類事情,都是牽涉到個人重大的事情,律師建議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再來行動或許會比較妥當一些。
婚姻有一部分是在於保障自身權益,而不少民眾也認為婚後再一起買房會比較佳,原因便在於不容易分手,且勝過只是情侶,若分手了到頭來什麼也沒有。而民眾到底和伴侶在婚前買房好,還是婚後買房比較佳呢? 對此,可道法律事務所律師楊岱欣指出,兩者其實並沒有什麼差別,不論身分為情侶或是夫妻,買房最重要的還是雙方有沒有依照出資比例做到「房產登記」與「持分登記」。 另外,要是雙方任一方擁有更低的利率,必須登記名字為該方的話,楊岱欣提醒,這時一定要簽「借名登記合約書」白紙黑字註明實際的持分狀況,平常也需將房產相關的資金流向、單據留下。 而要是不幸分手,面臨財產分配問題,通常收入多的一方,在離婚後必須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另一方,而不動產價值龐大,常常更是目標之一。楊岱欣指出,民眾在婚前所購買的不動產、保險、基金等,或接受無償取得的贈與財產,依照法律都是不會列入財產分配標的。 不過,要是任一方的不動產於婚前購買,但雙方有共同負擔貸款,或是有利息、租金等收入來源,仍舊屬於婚後財產分配標的。~ 資料來源:好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