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法律初審通過夫妻分居逾三年,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3日傍晚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一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增訂夫妻分居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ETtoday)

    此外,如果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親屬時,也可以請求離婚。 但為了保障夫妻弱勢的一方,法院如認為對拒絕離婚一方不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或斟酌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還是可以駁回離婚請求。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請求權限定在離婚起5年內。 司法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也擴大多項請求離婚的條件,包括:

    一、 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遭受對方直系血親虐待,致不堪同居時,可以請求離婚,這項修法是加進了對家庭幼兒的虐待條款。
    二、 將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故意犯罪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時,得請求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200人遊行不滿諮詢陳志全:欠缺的是土地公義

    參與遊行的有公民黨、社區前進、民主黨、社民連、工黨、香港眾志、土地正義聯盟等。團體一行約200人,由灣仔盧押道出發遊行至政府總部,沿路手持橫額,高叫口號「不要土地假辯論」、「輪公屋遙遙無期」。

    有人在黑色氣球上印上特首林鄭月娥的肖像及「出氣袋」字眼,社民連行政委員陳皓桓沿途躺在一架象徵劏房的道具車內。團體在政府總部外,將諷刺土地諮詢是黑箱作業的黑色箱丟進政總,被警員警告。團體批評土地大辯論是「假諮詢」,並提出多項訴求,包括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閒置軍營土地等,港鐵上蓋興建公屋,要求政府善用土地,提出將公私營房屋興建比例,由現時的6:4,調整至8:2。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說土地大辯論是林鄭月娥「自己寫劇本」,又說「香港不是欠缺土地供應,是欠缺土地公義」。宣布參選立法會九龍西補選的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指她在九龍西擺了幾天街站,「是最多劏房戶的地區,(幾天)已經收到過萬個簽名支持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去起公屋。結果政府搬龍門,話高爾夫球場有古樹不適合發展」。劉小麗指保育古樹和發展土地無衝突:「根本諮詢未完,林鄭已經話填海是必然。」資料來源:香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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