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前金區林小姐/安親班與上下學期收費不同,請問這沒有法律規定嗎?

    Answer:安親班定型化契約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家長得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七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一)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效。對安親班契約之審閱,七日應屬合理之期限,但家長要求更長時,亦應同意之。
    (二)安親班宜準備簽收簿,供家長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家長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本契約範本適用之對象,為由社政單位主管,提供才藝教學未達每週活動總時數一半之安親班業者及學生家長。
    (一)本契約範本係針對為就讀國小學童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之課後托育服務設計。安親班之服務內容以(1)生活照顧(2)家庭作業寫作(3)團康體能活動(4)才藝教學為限,其中第(1)至(4)項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補習,才藝教學時數不得超過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由社政單位主管。合於此規定之課後托育服務業者,方屬本契約範本所稱之安親班,為本契約適用之對象。
    (二)下述二者,非本契約範本設計時鎖定之對象,惟仍可參考本範本內容,修正後使用: (1)提供六歲以下幼童托育服務之業者。 (2)才藝教學時數達每週活動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由教育單位主管,以短期補期班名稱立案之業者。
    三、本契約範本僅供業者及家長參考。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家長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要求業者增刪修改,業者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補習班法律之規定:
    各縣市政府對於補習班退費,均有規定標準,例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2 月 18 日公布「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1 條即規定:(1) 實際開課日前三十日(含)以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實際開課日前二十九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九十。(2) 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3) 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但未逾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4) 在班期間已逾三分之一者,得不予退費。(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亦有類似規定)。春花如在開課未逾三分之一時申請退費,可依上開規定,要求補習班退費一半,即退還一萬五千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如果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補習班片面規定中途輟學,不予退費,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違反上開管理規則,應屬無效。

     

    延伸法律問題

    土地徵收後的法律保障充足嗎?反思釋字第763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土地徵收後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釋字第763號涉及的,是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意思是指國家要剝奪或干預人民權利以前,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則就算國家干預權利的理由多麽言之成理,都會因為欠缺正當法律程序而違反法律或違憲。至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內容,會隨著涉及的基本權而有所變動,但核心精神基本上包括「必須讓人民知道權利被干預的原因」、「必須讓人民有表示意見或提出反對的權利」。

    大法官首先確認,土地徵收是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的侵害之一。這是當然的,想像如果我們花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攢了一筆錢買下一片土地(或甚至房子)。結果因為政府一紙徵收公文,土地(或房子)就要被國家收走,這當然是對人民財產非常嚴重的侵害。

    既然土地徵收屬於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的侵害行為,那麼國家在徵收人民土地時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乃是當然之理。更甚者,大法官認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不只適用於徵收事前、事中,更必須進一步延伸到「事後」,也就是說,即使國家已經依照法定程序(例如召開聽證會、經過原地主同意等等)徵收土地完竣,仍然有後續的法律程序必須踐行,其中就包括「政府徵收土地後一段期間,必須『主動』、『定期』告知原地主土地使用狀況」。~ 取自the news lens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