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律規定,租屋要簽契約!

    依法律之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 坑殺66人 惡房東張淑晶遭求刑8年 - 新北市惡房東張淑晶被踢爆以不利租約坑殺房客,部分出租處更被查出是違建,遭市府依法律強制拆除。新北地檢署今認定張淑晶涉嫌訂定各種不平等契約,巧立名目向房客索取維修費等費用,藉此坑殺房客,甚至不惜和30名房客、36名房客親友共66人對簿公堂,涉及詐欺、誣告、恐嚇取財等罪嫌,今起訴張女與其男性友人黃鐸2人,並對張女法律具體求刑8年,同時請法官沒收張女不法所得49萬2千元。

      記者上午去電諮詢張淑晶回應時,張女一聽到是《蘋果》記者,直接掛斷電話,無法取得回應。檢方則痛斥,張女自以為濫訟成專業,還向多數承租人謊稱自己是律師,甚至還上電視節目公然指責承租人,行為惡劣,態度囂張,且在檢方開庭時不斷以「請將證物還給我,否則無法表示意見」等語做為辯解,就連與契約無關的問題,也是一樣,與法院羈押庭時,配合法官訊問態度迥異,顯見毫無悔意。

      檢警查出,張淑晶和男性友人黃鐸從2013年起,先以低價承租房屋後,用低價、劣質的材料裝潢隔間,將一層平面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接著又在租屋網站上用精美的照片吸引房客上門,等到房客看屋時,再以和房客簽立承租較低價的A房,等到房客要入住時,再以只有高價的B房可租,租給房客,藉此收取較高租金。

      張女也會在簽約時,先言明租金不含電卡、鑰匙等雜項物品的押金或費用,等到房客簽約後,再巧立各種名目收取各種雜項物品的費用。更可惡的是,她還會在簽約時,只拿出契約中的2張,給房客簽約,再藉故不給契約書影本,卻隱匿寫有不平等條款的契約內容,簽約後再偷偷加進契約內。甚至在控告房客時,擅自增加契約內的條款,來變造證據。或是在簽約時,騙房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填寫緊急聯絡人或父母的資料,供作聯絡使用,再藉此告房客偽造文書、告緊急聯絡人共同詐欺。

      房客簽約後發現被騙而想解約,張女便會「製造」出各種讓房客想提前解約而違約的理由,例如設備壞了不修、房客在房內卻帶新房客入內看房、故意不接房客電話等。等到房客受不了決定解約時,她卻故意不點交物品,事後再告房客侵占、毀損,並沒收押金,再控告房客,要求給付賠償金及違約金。

      新北地檢署指出,調查期間發現,受害房客多為學生、社會新鮮人、單親媽媽甚至僑生,連同房客與無端遭捲入的房客父母、親人,挨張女提告的竟多達66人。新北地檢署上個月搜索張女住處並約談她到案,訊後聲押她和男性友人黃鐸,卻遭法院認為是民事糾紛,她僅涉誣告罪且無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無保請回。但檢方仍認定張女涉詐欺、誣告、恐嚇取財等,今天將她起訴。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