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和法律諮詢/繼承遺產法律
- 遺產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遺產之分割: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遺囑方式: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為之:-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