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南化區曾小姐/我告前男友妨礙自由若定罪,之後也可依法律在庭外和解嗎?

    Answer:妨礙自由在法律上稱為『妨害自由』,若被告犯的法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則被告與提告人庭外和解的話,有可能撤告。

    若妨害自由的條文屬於公訴罪者,則通常由檢察官提告,被告無法和提告人庭外和解,就算是完成對提告者的賠償,公訴罪的部份仍會由檢察官提告,但法官會考量有和解的情況下,對案情評判為輕判。

    參考法律條文:
    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
    Ⅰ.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延伸法律問題

    相關詞:被告妨礙自由、妨礙自由和解、妨礙自由公訴、妨礙自由構成要件、妨害自由刑期、妨害自由不起訴、妨礙自由成立

    從法律看同婚尤美女:婚姻自由應是憲法保障權利!

    【從法律看同婚 尤美女:婚姻自由應是憲法保障權利!】近年致力推動同志婚姻法案的立委尤美女,昨(25)日受邀至政大法學院演講廳演講。除談及同婚一路以來的推動歷程,也就法律與人權角度,辯證社會上對同婚的指控與疑慮。  

    此次活動由法律系學會學務股主辦,主辦人高振云提及,由於近期適逢同婚釋憲,同學應會希望對此議題有更多了解,此外她也表示:「希望能夠讓大家聽到不一樣的說法,對這個議題有更多認識,以法律的脈絡去介紹議題,而不只是單純的用情感去判斷是非!」
    同婚法案自提出以來不斷遭護家盟等團體質疑,更有部分人認為毋須修改民法,應轉而設立同志伴侶法、同性婚姻法等專法區隔,而尤美女則認為,這只是形式平等卻實質隔離的作法,且同志伴侶法甚至不包含婚姻權。她表示:「都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我想大家都該享有一樣的權利,這也是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的。」

    「相信到場的人們在聽完這講座後,都會比較清楚婚姻平權到底在講什麼、在爭取什麼,進而檢討自己的立場和理解」傳院一黎佩汐說。針對尤美女談及,大眾應營造支持風向改變社會氛圍,黎佩汐表示不大認同支持婚姻平權是一種「風向」,她傾向視之為一種意識型態的變遷和覺醒,畢竟近幾年整體社會理念改變,且現代年輕人從小即處於數位環境中,也在國際觀念的洗禮後,想法變得更加開闊、自由與勇敢。 由於講演內容談及社會總體風氣,現場就有同學質疑,總統蔡英文選後不明確對同婚表態,尤美女打趣地笑說:「這個要問她,不是問我。」而後她解釋,領導者的意志左右於社會氛圍,畢竟總統同時身兼黨主席,目前黨內又眾說紛紜,她也不能一人獨排眾議,現今許多立委也基於政治考量而害怕表態。所以尤美女認為,關鍵在於培養支持氣氛,「如何讓風向球在我們手中?讓風向變得正向,而使支持者更多,這是需要大家一起努力的部分!」~ 取自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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