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旗津張小姐/我要在海外協議離婚,法律上應如何辦理?

    Answer: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之1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依內政部之解說,在國外協議離婚者,欲辦理離婚登記,除應備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一年以內二吋照片二張外,其離婚協議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國外的離婚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如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得單方申辦,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若是大陸地區的離婚書件則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延伸法律問題

    廖元豪/又要法律職業教育,又要降低律師考錄取率?

    在司法改革會議開得沸沸揚揚之際,一般媒體關注的好像都是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批評。其實,「律師」與「法律教育」也是很關鍵也很有問題的一塊。關於律師產業,很多人(包括現在的執業律師)還認為律師太多,錄取率太高。同時又在怪罪法律學系太多、學生太多。我們的律師真的太多了嗎?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要依據市場容量的計算,來決定招生人數嗎?

    在我看來,法律教育要好好定位一下。很多抱怨「法律系太多」的人,同時也在抱怨「錄取率太高」。然而,法學院法律系真的是為了「律師」或「司法人員」這種職業而培訓人員的嗎?為什麼政治系中文系社會學系不會有類似抱怨,但法律圈卻會有呢?

    法律系是專業教育?培養法學興趣?

    2007年,台灣有一波風潮,由呂秀蓮副總統倡導,想要模仿美國,把法律教育「上移」到研究所。他們說,法學院應該是一種「專業學院」(professional school)。但到底什麼是 professional school?

    其實啊,professional school 就是「職業學校」。或稱「高級職業學校」。在美國,通常是研究所層級,為訓練特定領域專門職業人才而設的學院。「Professional」這個詞兒用英文說來好像很高深,但其實就是「職業」。我們說「職業運動」,也就是 professional sports。好像很少人把 professional boxing,翻譯成「專業拳擊」吧?

    而所謂的「專業學院」( professional school),就與一般的 graduate school有所不同。以醫學院來說,它創設的目的不是在單純的傳授「醫學知識」,而是在培養「醫生」。因此,每一個進入醫學院的學生,將來都是打算當醫師的。不太可能有人就只是為了「對醫學有興趣」而跑去讀。醫學教育與醫師考試必然掛勾,與將來的執業內容更是緊密連結。

    依此,法學教育若是「專業教育」,那法律學系之教育目的,也就是要培養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務等職業人才。那麼,原則上從法學院畢業的人,應該都推定具備法律執業的能力。律師或各種證照考試,應該多半都能夠通過,讓大多數畢業生都投入這個職業。依此,錄取率高天經地義。考試只當作門檻,最低標準,而不需要擔負太多「鑑別力」的功能。

    美國與德國的法律教育,都是很典型的「專業教育」。這兩國的法律教育畢業生,大多數都能通過律師或司法人員考試,取得證照。美國的法學院學生在暑假時期一定去實習;德國的畢業文憑甚至與司法人員考試的證照結合。在這兩個國家,「讀法律」將來當然就是要「做法律」!他們好像很少人花腦筋在「考試錄取率」之控制。

    至於一個國家到底要有多少律師?可以討論。依台北律師公會的陳彥希理事長舉出的資料,美國目前大概有 124萬個律師,每萬人有 39.63的律師。而德國每萬人大約 4.5名律師。兩者差異不小。因為,美國的法學院數量很多,德國的高等教育則是嚴格控制。這又象徵了在「職業教育」的邏輯下,也有兩種不同的哲學─市場競爭或國家控制。

    4年訓練不能執業 顯示教育完全失敗

    但無論如何,「法律教育就是職業教育」的德國與美國,不會太依賴「降低考試錄取率」來「把關」。即使想要「控制人數」、「壟斷市場」,他們也不會把重心放在「降低錄取率」。因為,既然是職業教育,那從學校收這個學生的那一天起,就準備著要讓他去執業的。這樣才能從頭開始操練、灌輸、浸淫這些「預備軍」。怎麼可以在那麼多人,受訓4年後,卻刷掉10分之9?職業訓練出來的人不能執業,那不是顯示教育完全失敗嗎?執業的素質到底要靠4年(以上)的磨練,還是要靠那一張考卷?

    在專業教育、職業教育之外,另一種教育哲學,則是與具體的「執業」、「職業」、「行業」脫鉤。就像哲學系、政治學系、社會學系、人類學系、經濟學系……它是一種「學問」或「知識」。教育目標比較接近通識教育。你畢業後什麼都可以做,但不擔保你進入某一行。就像政治學系畢業不必然當(狹義)政治人物,中文系畢業不見得當作家。法律系畢業也可以當記者、導遊、國中老師、證券交易員、房屋仲介……。

    如果,法律教育所預設的是這樣多元的職業生涯,那就不用特別鳥「國考錄取率」。大家海闊天空,愛幹什麼就幹什麼。

    聽來荒謬嗎?其實當我 1988年進入大學法律系的時候,雖然法律系所不多,但在學的法律學生,仍然沒幾個會覺得自己將來必定會當律師法官檢察官(即使畢業成績很好)。畢竟錄取率不到 1%,絕大部分的人都不能期待這種「職業」「專業」。就像你入選學校籃球校隊,與當職籃球員是有很大很大距離的。

    當時的補習風氣不那麼盛。同學們畢業後也各奔東西,不見得會集中在考試。多半的人也不會那麼介意「考上了沒」(除了台大學生可能比較ㄍㄧㄥ吧……但或許也比較容易被綑綁)。畢業幾年開同學會,各行各業都有,沒進入司法界的一點兒也不會覺得不好意思。

    總之,法律教育若是「專業教育」,那就畢業生就應該推定能夠進入這個職業圈子,緊摳「錄取率」完全沒有道理。要想正當化「低錄取率」,讓大多數學生都被排除在門外,就必須將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學法律就如同學哲學一樣,就是一種單純的「知識訓練」。但你不能說,法律教育是專業教育,但又要在錄取率上摳得緊緊的。這不是矛盾嗎?

    學習醫界從源頭控制 確保醫學院畢業能當醫生

    當然,這必然會與「法律系所之數量」「法律學生之人數」有密切關連。醫界就是這樣,從源頭就開始控制,然後確保他們能成為「專業教育」:醫學院畢業的都該當醫生。

    但法律人很不團結,又不夠聰明。怕競爭,或為律師市場太擁擠而傷腦筋的人,既不知從源頭施壓,根本就控制法律系所的數量(如,醫學院);又不會像會計師那樣,打擊一切搶生意的業務,並且想辦法增加「會計師簽證」的業務。弄了半天,只敢向考選部施壓,想摳國考錄取率。那就「器小哉」了。

    法律教育與法律產業,有很多該檢討的地方。或許法律系所太多,或許教育內容不實用,或許律師應該要開發更多業務,甚至遊說立法去搶更多業務……但最沒用也最矛盾的,就是跑去說「錄取率降低」了。

    ●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考試院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委員,北市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移民/移住人權修改法律聯盟顧問,曾獲選中央社2006年「台灣十大潛力人物」,並於2017年代理北市府參與釋字748號解釋有關同性婚姻憲法保障之言詞辯論。~ 取自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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