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金峰曾小姐/如果未成年就結婚,那未成年人要離婚,法上有規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嗎?

    Answer: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時,依照民法第13條,其實僅具在「財產法」上有行為能力,但是並勿因此在法律上就視為為「成年人」了。所以有關身份行為,例如:離婚。還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立法者的原意,乃在於保護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離婚法定代理人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皆應到場,
    2.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

     

    延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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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談「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情」:是競選經費申報不實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遭爆於文化大學的「大群館」違規當作宿舍使用,台北市都發局昨天開會討論該案,局長林洲民會後表示,昨天無結論。市長柯文哲受訪說,需要一點時間才會有結論;媒體則持續追問「大群館」案,柯則意有所指表示,公務員也不會明顯違反法律,一定是遊走法律邊緣。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案爭議未停,昨天重申北市府早在二○一二年就會勘過。
    回顧前總統陳水扁在2008年時,在一場記者會上說出「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一直被認為是認罪。不過,經過10年,陳水扁透過「新勇哥物語」再次說明,強調是與競選經費申報不實有關,並非「認罪道歉」。

    在「新勇哥物語」中指出,一名自稱是扁珍粉絲的「陳冷」,在7月4日時,在媒體上投書《回應「阿扁的高度」》一文,前總統陳水扁認為其中一段的批評,是斷章取義,不無扭曲誤導,好像他已經「認罪道歉」,完全受到當年特偵組檢察官為羅織成獄捏造事實的影響。

    內文指出,退一萬步不論阿扁是否「貪污」,不要忘記在2008年記者會上坦承「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這麼多年來,除了這個尚知恥的道歉以外,在台灣人多情多義的『溺愛』下,他越來越理直氣壯。」

    對此,陳水扁5日則透過「新勇哥物語」回應表示,陳冷誤會了,當年他是這樣子講的:「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

    陳水扁還原2008年8月14日的記者會,會中他坦承「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在二句中間,其實還有一句是「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而道歉,但最後卻被斷章取義,曲解為「認罪道歉」。

    陳水扁特別強調,這所謂「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是指「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所謂「敬向全國人民深深道歉」,也是就「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來道歉。

    他表示,從未就所謂扁案來「認罪道歉」,如果真的是阿扁粉絲,是不是更要聽清楚一點,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以訛傳訛;此外,他也翻出資料,指出總統蔡英文在還沒當選之前,於2009年在AIT新處長司徒文面前也曾說過,漏報競選經費,在所有當派的政治人物中,包括國民黨領導人,是普遍的現象。~ 取自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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