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太麻里朱小姐/據說家暴法律之保護令,其效期延長至2年真的嗎?

    Answer:內政部2012年12月24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延長保護令效期及放寬得申請之次數,並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相關條文規範,同時增定許多被害人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家暴法為強化被害人相關保護措施並回應各單位實務執行困境。經多次邀集司法院、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進行法規檢視,充分討論後,完成這次《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護對象擴及家庭:
    為了避免暴力代間擴散以及保護被害人,這次修正將現行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得保護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意見。

    現行民事保護令的效期最長1年,並僅能延長1次,對許多被害人相當不足。這次修正也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寬得聲請延長之次數限制,將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提高至2年以下,延長期間亦同,並可不以一次為限,以利實務處遇執行與被害人身心復原。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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