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通過法律,離婚經法院調解成功就生效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法律「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現行台灣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但是協議離婚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裁判離婚的法律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等人提案修改法律,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引進法律調解離婚制度。

    黃淑英表示,過去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反悔,之前的協調全部化為烏有。因此修改法律,讓法院調解成功後,離婚就算生效。

    黃淑英說:『(原音)現在修通過,經過和解或調解的法律離婚,完畢以後,雙方得到共識,婚姻關係就消失。這個時候就由法院去通知戶政事務所他們兩個婚姻已經消失了,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此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修正草案」,放寬家暴受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條件。

    只要是年滿20歲以上的家暴受害人,不一定是獨立扶養子女者都可以申請。由於立法院日前三讀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放寬家暴受害者不再以獨立扶養子女為限,均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因此配合修正家暴法,並三讀過關。

     

    夫妻法定財產制變更得申請不課土增稅

    財政部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今後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時,有三種情形,適用不課徵土增稅,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或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

    宋秀玲指出,這次解釋令擴大不課徵土增稅範圍,即新增一種情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移轉土地時,也不課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2007年12月26日發布解釋令,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財政部在2009年1月17日又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至於申報移轉現值審核,在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有關原地價的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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