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中國籍配偶在中國離婚,法律上應如何辦理登記?

    台灣辦理法律

    1、兩願離婚: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議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宣誓認證,由中國籍配偶帶回中國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2、判決離婚: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中國之一方,欲回中國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中國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中國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辦理法律

    1、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到中國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中國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法律手續。

    2、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皆得向中國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中國之婚姻法律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中國婚姻法律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與中國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待中國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離婚取得土地可免土增稅

    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今後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時,有三種情形之一,適用不課徵土增稅,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

    宋秀玲指出,這次解釋令擴大不課徵土增稅範圍,即新增一種情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移轉土地時,也不課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2007年12月26日發布解釋令,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財政部在2009年1月17日又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行使法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財政部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至於申報移轉現值審核,在夫妻雙方訂定法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有關原地價的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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