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仁德區陳小姐/我要爭取監護權,法律有規定需要請律師嗎?

    Answer: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法院衡量標準與社工訪視報告評估點雷同,但以裁判者的角度出發時,必須要採取某一個觀點,而相較社工訪視報告結果,則多半係建議法官酌定有別。一般法官考量的標準如下:
    (一) 社工訪視報告
    (二) 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三) 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四) 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五) 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六) 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七) 子女本身意願及生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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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法律問題

    「即使公投通過,立法者仍需制定法律讓同婚者行使婚姻自由權」

    中選會通過反同婚團體提出有關婚姻定義及適齡性平教育等3項公投提案,引發挺同團體質疑違憲。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表示,這3個公投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提案領銜人也明白承認同性有結婚的自由跟權利,因此這兩個公投案涉及的只是用什麼形式,保障同婚的自由權利。

    陳英鈐今天上午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詢,被問及反同婚團體的公投提案通過,引發違憲質疑。陳英鈐澄清,這3個提案不是「同婚公投」,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因為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相同性別者也有結婚的自由權,提案領銜人之前提案在這點不夠清楚,中選會發函要他們釐清,確認爭議,他們也明白承認同婚者有結婚的自由與權利,所以這兩個公投案,涉及的只是要用何種立法形式,保障同婚者的自由權利。

    陳英鈐說,反同婚團體的第一個案只是說,立法技巧上規定民法還是保留現有的樣子,就是一夫一妻,如果同婚者要結婚,就由其他法律規定,至於要規定在民法、民法專章或另訂其他法律,大法官釋字748號已表示,這是立法裁量範圍。即使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定法律讓同婚者行使婚姻自由權,若2年內不制定,就可依民法規定結婚,這點是不變的。中選會認為這並不牴觸釋字748號,所以沒有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至於可否對國中小學生進行同志教育的提案,陳英鈐表示,聽證會上的確對這項提案有牴觸憲法平等權的疑慮,尤其是釋字748號「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必須受到較嚴格審查。但因為聽證會上各種意見都有,委員會也無法達成一致明確違反平等權的結論,因此基於「公民投票提案合憲推定原則」,認為提案符合公投要件。

    陳英鈐表示,如果公投提案通過第2階段連署、投票通過,相關權利人,尤其是因為性傾向認為有受到歧視,實施後會侵害基本人權、人性尊嚴或平等,可循現有權利救濟體系尋求救濟,或聲請大法官釋憲。~ 取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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