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關廟區李小姐/我和男友吵架,但生氣傷到男友,有無違反法律,可以辯稱自衛嗎?

    Answer:依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自衛殺人(英語:Justifiable homicide),是指自我防衛殺人,目的是為求自己遭遇生命危急之時,必須藉由殺人做出防衛行為。現今各國之法律定義並不相同,在法律上所謂自衛乃係指「正當防衛」而言,稱正當防衛者,謂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以構成要件該當之方式,去加以反擊之。

    按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於正當防衛之定義有:
    1.客觀上需有侵害之存在
    2.客觀上該侵害須具立時侵害性
    3.防衛者之主觀需具有防衛之意思
    4.需係對於加害人為防衛之行為
    5.需為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而為防衛之意思
    6.需該防衛未過當,即需符合比例原則

    其自衛殺人,僅是行為人在觸犯殺人罪後,因其符合正當防衛之七項原則,而至違法性被排除或減輕,而無刑責或減輕刑責。

     

    延伸法律問題

    同婚合法後,法律通姦罪該廢除嗎?

    文|劉志原
    大法官在宣告同婚合法化的釋字第748號解時認為,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律關於婚姻,都是建構在1男1女的思維下訂出的制度,大法官在宣告同婚合法化的同時,也考驗者行政院,如何同時保障同性與異性婚中配偶間的忠貞義務與權利,如《刑法》通姦罪及民法中關於夫妻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一方不能人道可訴請離婚等規範,將來該如何因應,行政院正通盤研議中。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關於婚姻,明確界定為「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宣告人民不論性別,都可以享有婚姻自由,大法官雖未強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一樣對婚姻有忠貞義務,但有權利就有義務及平等原則下,同婚者的忠貞應該如何規範,行政院也將一併考量。

    一名行政官員表示,同性與異性婚姻,其實都會碰到感情糾紛,異性會發生的,同性一樣會有,如何平等適用現行法律去保護另一半,是一項難題,複雜程度非常高,擺在眼前的,《刑法》通姦罪就是以性器官結合為構成條件,如此一來,同性婚姻該如何適用?雖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作成決議,要將通姦除罪化,但刑事可以修掉,《民法》關於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可能還是會有盲點。

    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995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外,《民法》976條規定,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另《民法》第1052條明訂,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大法官宣告同婚合法化後,我國法律關於人道、性交、通姦的定義,勢必也將一併檢討如何修正,以符合大法官保障同婚的意旨。」~ 取自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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