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東勢區李小姐/我買到有問題商品時,依法律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Answer: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
    消費退換貨有無次數規定?
    一、退貨與換貨
    所謂『退貨』應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又所謂『換貨』應係指於退貨後,賣方以應退還與買方之價金與買方就不同標的物另行成立一個買賣契約。故有複數契約關係存在。是以一般認為單純的『換貨』(非瑕疵品的修補與替換),其實包涵兩個以上的買賣關係。
    請務必注意,此所謂換貨須與因商品瑕疵,消費者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所生之換貨不同,在此情況下如換得之物仍有瑕疵,則無換貨次數限制。
    二、一般買賣之退換貨
    一般而言,交易行為(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標的物)有嚴重的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否則單純因為消費者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外觀等非屬瑕疵之點,尚不足以請求業者退換商品。
    惟部份業者為服務消費者有更有利於民法上規定之約定(例如:一般買賣亦予消費者一定期間之無條件退換貨之約定),則消費者仍得據以向該業者主張。但此為特定業者之特別約定,消費者尚不可據以主張所有之一般消費行為均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有關消費者退換貨次數,法律上尚無相關規定。在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貨物有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得依前揭民法規定請求退貨(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換貨(就應返還與消費者之價金與業者另行就其他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在此情形下如換得的貨物仍有瑕疵,此時依然可以再次主張退貨或換貨,並無次數之限制。
    惟前揭退貨若係因商品瑕疵,致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之情況,業者返還價金係業者之義務;惟是否與消費者就其他標的物另成立買賣契約,則繫諸於雙方,亦即若業者不欲與消費再成立契約,亦非法所不許。
    三、郵購、訪問買賣之退換貨
    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形,除了有前揭一般買賣規定之適用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係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此種特殊買賣下之特權。
    但亦如前述,雖消保法規定有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之權利,但業者無與消費者另行成立買賣契約之義務,惟若業者尚與消費者成立其他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則仍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處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延伸法律問題

    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法律系所師生協助推動

    教育部鼓勵大學法律系所師生參與推動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藉由服務、實習,增進其生活與服務經驗,一○七年度教育部補助二十四所大學法律系所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計畫」,其中臺北大學等多所大學校院法律系所已將計畫延伸至偏鄉地區,政治大學及中正大學更將法治教育資源挹注身心障礙者,期使法治教育能有所普及與深化。

    教育部表示,一○七年計畫特色為偏鄉服務,協助當地中小學生及居民瞭解法治概念,並提供法律專業諮詢,以補偏鄉地區法律資源之不足,計有臺北大學至屏東縣鹽埔鄉,東華大學至臺東縣蘭嶼鄉及知本鄉,臺北教育大學至雲林縣古坑鄉,中原大學至高雄市杉林區,逢甲大學至屏東縣三地門,世新大學至新北市瑞芳區,以及南臺科技大學至南投縣偏遠鄉區四所國中小學等,提供當地中小學生及民眾法律專業諮詢。另外,政治大學及中正大學亦與身心障礙機構合作,向身心障礙者宣導法治教育,使身心障礙者能有基本法律概念保護自身權益,並增進其法治素養。~ 取自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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