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文山區陳小姐/我買直銷藥品服用後造成身體不適,依照法律我可以請求賠償嗎?

    Answer:製造偽藥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製造偽藥,可處罰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偽藥加以販售,可處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偽藥集團也同時偽造藥品的包裝盒、仿單(說明書),此也構成偽造文書罪。

    民事責任
    消費者:消費者服用偽藥造成金錢上損失、身體上危害,可以向偽藥集團起訴請求民事賠償。
    醫院、藥房:就偽藥造成醫院、藥房退換藥的金錢損失,以及商譽上損害,可以向偽藥集團起訴請求賠償。
    違反商標法
    經諮詢查詢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查詢系統,「冠脂妥」、「力清之」、「維妥力」、「佳糖維」等藥品名稱,均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並核准,以上商標目前仍在商標權的保護期間內。
    是以,偽藥集團使用原廠藥品的商標、偽冒為真藥加以販賣,除了違反藥事法的製造、販賣假藥罪外,就偽冒藥物名稱的部分,也違反商標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法律問題

    台灣科技業保護營業秘密應有之法律措施

    陳業鑫(自由時報)
    近年來我國高科技業者發生多起員工洩漏營業秘密案件,其中有些還涉及對岸惡意挖角我國業者員工,嚴重影響我國高科技業產業競爭力,不只是產業競爭議題,更是國安問題。
    現代產業競爭力維繫方法之一,就是研發先進製程或技術,拉開跟競爭者的差距。有些研發成果適於申請專利的,業者就會申請專利權以得到法律確實的保護。但有些研發成果,或許不符合申請專利之要件,或者業者基於保密或其他考量,不願公開者,不一定會申請專利。這樣的研發成果可能就要仰賴營業秘密法及與員工簽訂之保密、忠誠條款來維護。如高科技業者如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要件者,即屬於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就算不是跟製造有關的製程,如為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產品成本、售價等資訊,即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相關業者在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最好約定員工對營業秘密之保密及忠實義務,以及離職時之移交、刪除紀錄義務等條款。若員工在職期間,違反前述義務,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即得在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員工。

    若遇到員工洩漏公司營業秘密時,公司要如何究責?
    公司究責方式,可分為民事求償及刑事追訴。

    民事求償部分,必須在知悉時起2年、最遲在洩漏行為發生10年內提起訴訟,對象可以包括所有牽涉在內的員工、主管、前員工及接收營業秘密的競爭對手公司、接觸之相關人士。

    刑事追訴部分,洩漏營業秘密的員工,可能構成洩漏營業秘密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是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洩漏之營業秘密,更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因為刑事追訴講究的是「無罪推定」及「證據認定」,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檢察官不會單憑雇主片面之詞就起訴。

    建議高科技業者有保護營業秘密之必要者,相關研發、業務、資安、法務及人資主管人員,盡可能做到以下程序:

    1.發現後儘速提出告訴,不要晚於六個月內,除前開罪名外,亦可加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2.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並妥善保管保全之證據。
    3.聲請檢察官對洩漏營業機密員工實施入出境告知、暫時留置或限制出境(海)等措施。
    4.聲請檢察官追查洩漏營業機密員工資金流向,甚至研究有無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
    5.聲請檢察官扣押數位證據,請資安單位同仁協助,注意建立數位證據之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
    6.請求檢察官注意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讓證人有較強烈動機配合作證。
    7.檢察官起訴後,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以免法院審理時將營業秘密外洩。
    8.聲請檢察官於發布新聞時,避免透露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
    (作者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曾任台北市勞動局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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