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佳冬周小姐/請問外遇違反法律嗎?外遇犯了什麼罪?

    Answer: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換句話說,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罪須告訴乃論,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如果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則以最近一次之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 (譬如有不孕之配偶,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 ;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 (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他方配偶原諒之,不予追究犯行) ,則不得再提出告訴。當然,如係新發生之通姦行為,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不可不察。又,實務上,配偶之一方,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為求得家庭和諧,而同意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因此,如有和解之情形,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
    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不過,應注意的是,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如夫妻之他方於①事前同意②事後宥恕③知悉後已逾六個月④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參民法第一○五三條) 。實務上,外遇通姦發生時,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如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實務上,因通姦犯罪之偵查,頗費時日,當事人經常忽略 除斥期間之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資料來源:網氏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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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猖狂殺人法律何在? 宅神:政府為廢死沽名釣譽

    新北市一名游姓角頭,27日晚間11時許在五股成泰路一段一間茶室遭到歹徒行刑式槍殺,無獨有偶,竹聯幫陳姓角頭日前遭到天道盟分子3位小弟,強押至鶯歌一處鐵皮屋毆打凌虐致死。宅神朱學恒在臉書指出,黑道當街猖狂仇殺,顯見法律已起不了嚇阻作用,政府若為了「廢死」沽名釣譽,只是陷百姓於水深火熱之中。

    朱學恒表示,對於黑道彼此仇殺沒有太多意見,反正他們也不是什麼善良百姓,但是他們敢猖狂的當街行刑殺人,不就代表台灣的法律已經起不了嚇阻的作用?朱學恒演繹了這齣犯罪戲碼:

    老大:給我打死這傢伙,安家費幫你準備好,反正你只要道歉加上抄經裝悔意,鐵定輕判。出來還可以好好享受!

    小弟:這投資非常值得!反正我受到的處罰鐵定很輕,殺人不過十幾年,出獄再來好好享受吧!

    朱學恒質疑,難道這樣也跟社會安全網有關?難道這樣也是要教化的可憐個案?朱學恒要政府面對現實,盲目毫無理念不顧代價的廢死,只會曲意迎合跟你沒邦交、外交上也不會幫你的偽君子,拿台灣的治安跟人命做代價獻祭,只為了你自己沽名釣譽!

    台灣近半個月內發生3起分屍案,目前監所內43名死刑定讞被告沒有令准執行,法務部長邱太三27日受訪表示,「死刑的執行不能在憤怒下做倉促的決定,對於社會治安好壞,應該要看整體面,而不是用個案觀察」。~ 取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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