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林邊林先生/請問與鄰居吵架用棍子打到頭部,為何是以法律殺人未遂罪起訴?

    Answer: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罰金。」;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殺人致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法律問題

    不當黨產條例違憲?法律學者:北高行釋憲聲請書太粗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案,認為黨產會處分書所適用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並在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案原告為欣裕台公司、中央投資公司、中國國民黨,被告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黨產會前年底作出行政處分,依法律黨產條例認定多家公司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國民黨認為黨產條例違憲,控告不當黨產委員會,要求停止訴訟,北高行去年底裁定,在大法官就黨產條例作出解釋以前停止訴訟;黨產會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晚間裁定,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

    北高行另一合議庭去年底裁定,國民黨與不黨黨產委員會之間的紛爭,應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而監察院行使調查認為,該條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為了避免本件判決適用的不當黨產條例,將來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在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裁定停止訴訟。

    當時黨產會不服,提出法律抗告,最高法院2月27日晚間廢棄北高行的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法律大審法第5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等規定,行政法院就受理事件,對所適用的法律,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能允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若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可自行聲請釋憲、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敘明,為何認為不當黨產條例違憲,也沒有自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直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與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不符。~ 取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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